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導聾犬肢輔犬 比照導盲犬入法

2015/1/23 19:58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把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入法,將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田秋堇表示,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能充當主人的耳朵和手腳,卻沒像導盲犬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導致聽覺功能障礙者和肢體障礙者生活不便利,她提案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入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並增訂,若違反前述規定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接受4小時講習。1040123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