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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遭占用 監院糾正國產署

2014/1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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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5日電)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天通過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新北市淡水區海鷗段的國有土地長期遭占用無積極作為,損及國有財產權益。

糾正案文指出,新北市淡水區海鷗段415、416、417、419地號國有土地,長期遭新北市淡水區鼻頭街22號建物無權占用。

本案建物原屬英商嘉士洋行倉庫,由英商亞細亞火油有限公司於1894年至1930年間陸續興建,建物坐落於新北市淡水區海鷗段415、416、417、419地號,分別於民國36年及56年間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是國有非公用土地。

民國89年,改制前的台北縣政府將這些建物公告指定為私有古蹟,英商亞細亞火油公司於同年12月將古蹟無償贈予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

糾正案文指出,國產署認定這批古蹟在公告指定後,新北市政府為實際管理人,將占用土地情形視為機關占用,且這批古蹟及415、417、419地號3筆土地,交由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維護,故免予追收土地使用補償金。

但監委認為古蹟於公告指定前,國產署早已知道古蹟建物無權占用土地的情形存在,國產署北區分署於民國94年以前都沒有採取積極作為,即時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或提起訴訟,終致不當得利請求權超過時效而無法請求,嚴重損及國有財產權益,國產署有督導不周的責任。

財經委員會因此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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