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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通報飛行違規罰不罰 飛安會民航局相左

2018/6/2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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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8日電)飛安會研擬「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對飛行員自願通報的飛行違規案,明定主管機關不得使用提報資訊做為處罰依據;民航局則認為飛安會的修法方向無助提升飛安。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設有飛安自願報告系統,目前的飛航事故調查法中,明定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應對資料來源提供保護;飛安會研擬的修正草案,加註民航監理機關不得使用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提報的資料,做為處罰的依據。

飛安會預計8月提出「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不過,民航局對只要向飛安會自願報告系統提報的任何事件,即使違規也不能處罰,強烈反對。

飛安會執行長王興中今天受訪說,目前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每年收到的案件約30件左右,與美國每年約10萬件差距非常大,主要與是否受處分有關。

王興中認為,為了讓飛行員安心通報,養成通報習慣,注意飛航安全細節,培養安全文化,才會在飛航事故調查法中,明定民航監理機關不得使用自願報告系統中提報的資訊,做為處罰依據,讓飛行員能放心提報;不過,如果是民航局自行查到飛安事件或違規,仍由民航局裁罰。

不過,民航局不解,同時反對飛安會的做法,並認為飛安會的權責是調查飛航事故,不應修法排除民航局對飛安事件或違規的處分。

民航局標準組組長林俊良說,能多蒐集飛安資訊是好的,但飛安會修法排除民航局的處分權責,是毫無法律概念的做法,因為民航局是民航事業監理機關,飛安會是調查機關,權責是飛航事故調查,不應干涉監理機關的行政裁量權。

林俊良說,飛安會建立自願報告系統,多搜集飛安資訊,分享業界,是很正面的事。民航局的自願報告系統是依據安全管理系統要求而建立的,民航局直接負責飛安監理,必須要有第一線的飛安自願報告資料,以了解潛在的飛安風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也建立有相關的報告系統。

林俊良說,民航局在預防飛安上,已依民航法設有強制報告、主動報告及自願報告系統,凡涉及危險的飛安事件,例如空中火警,即使只是假訊號,也未影響飛行,航空公司都一定要通報,若未通報被查到,可依民航法罰新台幣60萬至300萬元。

民航局會針對航空公司通報的飛安事件做調查,不一定都違規,若涉及違規,會依規定處分,罰鍰也是新台幣60萬到300萬元,也就是未依規定做強制報告時,最重是雙重處分。

林俊良說明,還有一個主動報告系統,是當發現有疑似違規但非立即危險事件時,例如程序錯誤或超時等,由飛行員先向航空公司提出,再由航空公司在72小時內,向民航局主動提報,民航局查證後,可減輕罰則或免罰。

民航局去年12月試用的新設自願報告系統,是任何飛航從業人都可提報所發現的潛在飛安危險,盼廣納各方對飛安的建議,今年2月正式上線。

林俊良表示,民航局的強制報告、主動報告及自願報告,已有完整通報規範,且全部都保密,飛安會自願報告系統收到的案件,無論飛安事件或違規,也是轉交民航局調查,如果在飛航事故調查法中,對透過自願報告系統的通報都免罰,會影響民航局對航空公司的監理,反而無助提升飛安。

根據民航局統計,2016年及2017年收到的強制報告案分別是141件及147件,主動報告案分別是55件及37件,自願報告案今年2月至今有10件。(編輯:陳清芳)1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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