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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停飛航線 60天前須提報備計畫

2017/11/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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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8日電)行政院消保處公布,已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航線,應至少有60天前置期,並須檢具訂位乘客處理機制及保護措施經核准或備查,預計年底前施行。

行政院消保處參議王淑慧指出,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航線,對旅客影響甚鉅,因此消保處協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完成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1的修正,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王淑慧說明,修正內容規定航空公司若要停飛國內航線,應檢附訂位乘客處理機制及相關消費者保護措施報請核准,並於核准60天後始得實施;停飛國際航線,也應在生效前60天檢附前述資料報請備查;以上規定預計於今年底前施行。

行政院消保處諮議林尚儀補充,以上作法是參考日本規定修正的,關於檢具訂位乘客處理機制及相關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已訂位乘客人數、處置作為(例如簽轉他航、全額退費、行程替代方案)及乘客衍生性費用的處理等,報請民航局轉交通部核准或備查,以減少對乘客的衝擊;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得不受60天限制。

此外,有關航空公司停業或結束營業部分,林尚儀說,涉及層面較廣,則提升法律位階至民用航空法第48 條增訂業者退場機制,即航空公司應先提送處置計畫,於交通部核准之日起60天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此法的修正草案今年10月26日行政院會決議通過,並已送請立法院審議。1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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