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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親身體驗 醫療行為任何人都可見證

2016/10/1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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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3日電)衛福部日前公告醫療廣告不得刊播藝人影像,不過,醫事司長石崇良今天說,將再修正內容,拿掉藝人字樣,任何人只要親身經驗就可當成體驗分享。

現行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衛生福利部9月27日公告「以其他不當方式」宣傳方式,新增3項規定,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的行為。

不過,公告發出後引起藝人、業者反彈,也有民眾質疑為什麼只禁止藝人,網紅、醫師卻不受限。醫事司上午舉行專家會議討論相關規範。

石崇良會後受訪時表示,公告上本來寫不得刊播藝人影像,現在會再修正,把「藝人」文字拿掉,以後任何人只要有親身體驗仍可分享,但一定要充分揭露資訊,什麼時候做了什麼療程,這個只要一查病歷就會知道,很容易查證。

原先公告內容也提到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但現在也轉彎,改成若在醫療機構官方網站放置,可視為治療的說明,只要執行的醫療機構取得病人授權使用就可以。

石崇良說,會議中還是有代表認為,連「親身體驗」都不應該講,因為每個人風險不同、不應該概括性推薦。現在開放為有親身經驗就可視為經驗分享,有代表也希望除資訊要揭露,連副作用、療程的負面效果,如疼痛幾天等,也都應該揭露。

他表示,這樣的規定是信賴原則,不可能每一件都審查,但如果有檢舉就會抽查,醫療機構或刊播者若登不實資訊,可依法罰新台幣5萬到25萬元。若藝人自行為醫療機構招攬生意也會受罰,因非醫療機構也不能做醫療廣告。

待新規定公布後,醫事司會先從車站、大馬路、大街上的醫療廣告著手,審視有沒有違反規定。石崇良說,在大眾場所的醫療廣告是強迫促銷,本來沒有需求,但因廣告刺激,讓人心生慾望,但醫療行為不應該有這種商業促銷。

石崇良也說,今天還有討論第四台的刊播廣告,不是醫療機構就不能做醫療廣告,如果第四台去做醫療廣告,當然違法;若是賣銷售券、課程券,預付費用也可以裁罰。若有醫師配合,也應該要懲戒,但怎麼處置還有待討論。1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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