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發現金股利不必先經股東會 最快2023年適用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4日電)存股族福音,金管會預告修正金控、銀行及票券業年報編制相關規定,金融業發放現金股利改為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發放,不必先經股東會同意,預計最快2023年發放現金股利適用。
金管會23日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開放金控、銀行、票券業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股利發放,後續再報告股東會追認。此份草案預告期定為30天。
現行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可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即可發放。
配合公司法規範,金管會近期陸續修正金融業財報編製相關規定,統一改為可以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放,後續再報告股東會追認。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目前各金控和銀行、票券公司分派盈餘必須經過股東會,待草案順利通過上路,各金控要先配合修改公司章程,意即各金控最快明年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後、在2023年發放現金股利時適用,對存股族而言屆時將可提早拿到現金股利,資金運用更彈性。
此外,為提升金融業推動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品質,本次金管會一併修法強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資訊揭露規定,其中,明定金融業應在其他應記載事項,揭露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
目前金融業雖可自行辨認及揭露資通安全風險暴露情形,但為進一步落實公司對資通安全的風險揭露,金管會本次也明定金融業應揭露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的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
最後,按現行規定,上市櫃公司應在股東會7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為督促金融業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金管會擬規範全體上市櫃銀行、金控及票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3成以上者,應在股東會14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編輯:潘羿菁)1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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