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ECFA未來發展 主談人黃志鵬:觀察期要拉長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2020年屆滿10年,是否有「10年大限」眾說紛紜,但不論如何,儘管早收清單實施以來省下逾新台幣2000億元關稅,但根據經濟部數據顯示,由於國際局勢變化,產業結構調整,ECFA帶動台灣對中國大陸出口成長的效益已逐年衰減,下一個十年的兩岸經貿交流,乃至於台灣如何推展自由貿易協定,都將是台灣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26日電)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今年屆滿10年,是否有「10年大限」眾說紛紜,時任經濟部國貿局局長、當時的ECFA主談人黃志鵬表示,確實有10至12年應達一定成果的不成文默契,未來須留意ECFA會有3種可能發展,但觀察期須拉長到2年後,局勢才能更明朗。
ECFA協議文本開宗明義指出,「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由於總統蔡英文上任後,兩岸互動減少,近來傳出陸方可能終止ECFA。經濟部對此多次澄清,ECFA條文沒有10年到期規定,也沒有續約問題。
黃志鵬當時肩負ECFA談判重任,數度來往北京與陸方協商,他表示,儘管整份文本未提到10年之期,但「可以說是不成文的默契」。
黃志鵬指出,最惠國待遇(MFN)是WTO基本原則,但若兩國或一些國家想要有更優惠的貿易待遇,可以走區域貿易協定這條路(RTA,或是自由貿易協定FTA),這是WTO承認的最惠國待遇合法例外措施。
不過,WTO對於這項合法例外措施並非全無規範,要求FTA或是RTA的貨品開放比例必須達到絕大多數貿易(SAT),且時間表普遍認知是以10年為限。
「大家對SAT有認知,但沒有嚴格的認知」,黃志鵬指出,10年期限可以視為默契,但拉長到12年也不在少數,「絕大多數貿易」開放比例到哪裡,同樣沒有標準答案。
檢視ECFA現況,作為「架構協議」,顧名思義,內涵並不只有早收清單,還有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等;換言之,ECFA走了10年,卻只走了1/5的路。
黃志鵬表示,兩岸都未提出終止ECFA是最簡單的狀況,但仍得預先推演ECFA可能出現的3種腳本,第一是台灣撤回、第二是中國撤回。
ECFA協議文本中明確寫出終止條款,一方若欲終止,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就經濟部最新說法,目前仍依ECFA規定執行,沒有收到中國的終止意見。
第三種可能,則是其他貿易利益國家看到ECFA「10年到了都沒有進展」,向WTO提告。黃志鵬說,貿易利益國家看不下去簽訂FTA的國家「如膠似漆」,提告擾亂對方布局,是很常見的事情。
黃志鵬指出,現在台灣沒有要求終止ECFA、中國沒有表態,第三方沒有人提告,但觀察期須拉長到2年後,局勢才能更明朗。
至於ECFA會不會終止,目前眾說紛紜。不過,國安局日前拋出中國有可能中止ECFA以轉移內部疫情壓力,但觀察中國官方似乎對此議題冷處理,國台辦還曾正面回應,「ECFA得來不易,相信兩岸同胞都不希望看到這一重要成果得而復失」。
經濟部則預判,若ECFA終止,不代表兩岸貿易關係就會停止,但紡織、機械、石化、金屬、運輸工具、電機、農漁產品、染料、橡膠輪胎、玻璃纖維等早收產品若無法享有優惠關稅,價格競爭力可能受到影響。
經濟部也指出,2011年起,台灣對中國大陸出口早收產品呈上升趨勢,隨時間演進,廠商利用早收優惠關稅出口數量已穩定,成長趨緩。近3年台灣對中國大陸出口早收產品每年約200億美元,但也並非所有金額均有申請優惠關稅。
此外,由於台灣產業高附加價值及雙方產業已建立穩定的供應鏈關係,使市場不易被取代,具體影響需視個別產業競爭力而定。
經濟部指出,根據GATT第24條及該條瞭解書(Understanding),WTO會員所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RTA)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所簽署的協定自由化程度必須達到「絕大多數貿易」;第二,達成自由化程度的時間表,原則上不應超過10年(但允許有例外)。
不過,這兩個條件自GATT時期至WTO成立迄今,曾引發會員國不同的看法與立場,迄今沒有任何決定性的共識與標準。(編輯:林淑媛)1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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