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二審認定違法決議無效 大同:將再上訴
(中央記者江明晏台北30日電)高等法院二審今天認定大同董事會剔除市場派候選人是違法決議,後續股東會決議也無效。大同強調,當時作業合法合規,對二審判決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大同今天透過重大訊息說明,民國106年董事提名審查作業,是依據當時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及經濟部相關函釋令辦理,做形式審查,合法合規。
大同表示,今天高院二審判決恐對諸多事實過程未詳加審酌,公司深感遺憾,後續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以維公司權益;判決定讞前,董事會將維持一貫的嚴謹態度,正常運作。
大同市場派股東、欣同公司興訟主張大同公司2年前股東會決議通過林蔚山等9人董監事名單無效;二審今天認定董事會剔除市場派候選人是違法決議,因此後續的股東會決議也無效。
大同於106年5月11日舉行股東會,應選9名董事,公司派提名6名董事候選人、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全部當選,股東會也決議通過新的董監事改選名單,包含新任董事為林蔚山、林郭文豔、張益華、陳守煌、蔡勝文、李龍達,獨立董事為蘇鵬飛、劉宗德、吳啟銘。
市場派的欣同投資顧問公司提起民事「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並主張,欣同公司提名楊永明、林宏信為董事候選人、林鵬良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大同在106年3月29日召開董事會審查公司派、巿場派等提名候選人,卻以檢附文件不齊備為由,剔除巿場派人選,決議通過公司派提名的林蔚山等9人,之後的股東會投票並決議公司派9人全上。
欣同公司主張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決議均違反公司法規定及股東平等原則,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董事會剔除市場派候選人是違法決議,因此後續的股東會決議也無效。
市場派指出,大同本屆董事會欠缺合法的法律基礎,資格不合法的董事組成董事會所做一切決議都有瑕疵,盼經濟部應該核准外部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立即全面改選董事。(編輯:張良知)1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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