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錢進國際板債券額度 金管會明訂天花板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4日電)金管會近日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明定國外投資限額,規範投資國際板債券額度,加計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後,不得超過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的145%。
民國103年保險法修正通過後,保險業投資國內國際板債券,將不納入國外投資限額,因此保險業大舉投資國際板債券,但也衍生投資風險議題。為此立法院財委會今年4月修法,針對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增訂授權主管機關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風控及法令遵循情形,予以限制。
因此,金管會近期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有4項修正重點,首先是增訂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限額,明定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投資總額,加計應計入國外投資額度的合計數,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的145%。
舉例來說,某保險業經核定的國外投資額度,為其可運用資金的45%, 則其投資國際板債券的投資總額,加計國外投資額度,應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65.25%。而目前核定國外投資達45%天花板的保險公司,僅國泰、富邦、中壽與南山4家。
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有3家保險業者在新法預告完成前已經「超限」投資,但他們不需出售已投資的國際板債券,只是不可再新增投資部位,「我們希望各公司能依據自身風控機制進行調整」。
另外,為考量保戶外幣需求、保戶匯率風險承受能力,新法提高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率,從25%提高至35%,若以國外投資占可運用資金達45%的保險業計算,可因此增加5.5個百分點的國外投資部位。
而金管會這次也放寬保險業可投資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的債券。官員表示,美國紐澤西公路局發行的一檔Revenue Bond(市政收入債券),投報率甚至在6%以上。因此,為了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提升資金運用效率,也放寬保險業者投資這類型的債券。
最後,新法放寬基金管理機構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內投信業者,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者,保險業亦可以投資。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更為周延,各界可於公告隔日起60天內,至金管會「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編輯:黃國倫)10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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