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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收支結餘調整機制 最快今年適用

2018/8/7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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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7日電)金管會表示,為使評議中心經費收支符合量出為入的精神,將增訂爭議處理機構收支結餘調整機制,即前一年度若有剩餘款,次年度將減少向金融業收取年費及服務費,最快今年就可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研擬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增訂第2項規定「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年度終了之收支結餘,應轉列入次一年度收費總額調整」。

金管會表示,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及辦理教育宣導業務,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每年收取的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萬分之0.8,其中5/8為年費、3/8為服務費。

官員說明,評議中心自民國101年成立以來,迄今約6、7年,而評議中心每年向金融機構收取的費用約新台幣1.4億元,總支出約1.3億元,因此,每年約有1、2000萬元的剩餘款,迄今帳上累積騰餘約1.45億元。

金管會指出,評議中心已運作一段時間,為使評議中心經費收支符合量出為入的精神,因此推動爭議處理機構收支結餘調整機制,預告期間為60天,但帳上累積騰餘款則不溯及既往、不動用,預估最快今年即可適用新制。

過往金融服務業要在每年8月底前向評議中心繳交年費跟服務費,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預計10月底前可完成,已協調評議中心延後今年對金融機構的發單繳交年費及服務業的作業。

為協助金融消費者於發生糾紛時,能有一具法律規範效力的爭議處理機制,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民國100年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即是依金保法設立的金融消費爭議專責處理機構,於101年1月2日正式營運。

依規定,經過評議中心會議裁定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若屬於「投資型」商品、賠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以及「非投資型」商品、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下,金融機構都必須接受評議中心裁決結果,賠償消費者。(編輯:林孟汝)10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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