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才專法草案 國發會撤實習簽證條文
2017/10/16 20:12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16日電)立法院19日將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立委質疑外國人尋職、實習簽證部分,國發會主委陳美伶今天指出,要拿掉「實習簽證」的條文,以利法案儘速通過。
立法院日前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其中第19、20條,開放外國人來台有「尋職簽證」,及給外籍畢業生可來台實習的「實習簽證」,被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質疑是「假實習、真工作」。
立法院今天召開經濟委員會,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邱議瑩質詢也指出,除了解決勞工問題,要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如何將人才留在台灣,或延攬國外人才來台灣的解決方案。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晚間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實習簽證部分,針對大學在學者,目前教育部仍然可以依既有機制執行實習業務,也會繼續加強輔導;但發給畢業兩年內的畢業生實習簽證,「確實有疑慮」。
陳美伶說,原本針對新創產業引進白領人才的需求,期望透過實習簽證引入國外大學在學生或畢業兩年內的畢業生,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範疇的實習;但實際了解產業現況,業者希望引入具有工作經驗的技術人才來台。因此,在與立委達成共識後,草案中第20條的有關實習簽證部分,暫時不列入。
她強調,在配套未能完整擬定前,這次修法「實習簽證」這項條文暫不列入,待未來有完整配套措施後,再擴大實施。
根據草案規定,申請「尋職簽證」的外國人,只要有工作經驗者,來台前薪資須高於新台幣4萬7971元,而無工作經驗者,須為全球500大學院校畢業。
但「尋職簽證」限制為只能尋找專業工作,須提出尋職計畫、財力證明、居住及安排等。原則可停留6個月,必要可再延長6個月。1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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