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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修法草案 商總提版本

2017/9/15 21:57(9/15 22: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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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5日電)工商團體一例一休修法不同調,繼工總提出修正草案後,服務業居多的商總今晚也自行公布版本,差異在於加班費計算不分上市與否皆2倍,每月總加班時數增至54小時等。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今晚發布新聞稿表示,工商團體對目前勞基法施行一例一休後,對勞資雙方及社會造成的影響,除感無奈,並期盼盡速修法,而新任行政院長賴清德就任後拋出修法美意,深感歡迎。

商總強調,工商團體的修法方向大抵一致,但是為了因應商總的會員企業以商業服務特性,因而另行提出6條修法建議版本,也將於下週送給立法院各黨團及行政相關部門,後續進行溝通、提案。

商總說明,工總代表公布的草案將休息日加班費計算依上市與否做區分,商總的版本則建議都採2倍;時數計算則與工總版本一樣採實際工時計算,此條文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商總建議,第32條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現行的46小時拉高為54小時,比工總代表提出的版本多4小時,但是一樣採行6個月為一期總量管制,而且單月也是不能超過60小時。

商總並建議第84條之一,修正為「受雇者薪資達主計處公布之上一年度平均薪資2.5倍者」,可視為責任制,不受出勤紀錄影響;跟工總代表提出的版本修正第30條,作法不同。

不過,第30條之一則跟工總的版本一樣,建議刪除最後一項條文內容,讓勞動部有機會指定服務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不受7休1影響。

另外,商總修正第34條的更換班次時,主張「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對照工總代表所提版本,將現行的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加或減3小時」,商總則未提出具體時數。

商總第38條修正特別休假由勞資協商排定,與工總代表提出的版本一樣;同條文末修正特別休假發放工資,「因可歸責於雇主應休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遞延兩年度予以特休」,大體與工總所提版本一樣,但是特休多「可遞延兩年度」的選擇。10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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