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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低利增貸房貸 所增利息不得列報扣除

2016/11/4 16:20(11/4 19: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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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4日電)央行4度降息,房貸利率持續探底,不少民眾透過轉貸爭取更優惠利率。國稅局提醒,民眾向其他銀行轉貸並同時增貸,但增貸增加的利息不得計入原來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根據央行資料顯示,截至9月底止,五大行庫新承作房貸平均利率為1.669%,連15個月下跌並續創逾6年新低。國稅局發現,近來有不少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且在申報綜所稅時,將房貸轉貸以及增貸所產生的利息,全數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不過,國稅局認定,民眾增貸所增加的利息,並非原來購屋貸款衍生,依規定剔除民眾當年度增貸借款利息扣除額,並補徵稅款。

國稅局表示,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該貸款應以「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因此,若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為限。

國稅局舉例,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12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的貸款,因此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貸後,原1000萬元貸款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不可列報。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轉貸等業務,所取得的相關執據文件應妥善保存,之後徵納雙方如有發生爭議情事時,提出證明有助於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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