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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擬修法 農村土地交易鬆綁

2018/12/2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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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4日電)中國大陸正在修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的使用有望更加鬆綁,法律上不允許出讓的集體建設用地將可以流轉,城鄉之間土地利用的區別也縮小。

在中國大陸,城市和農村實行不同的戶籍制度和土地制度。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一般人買房通常是買有期限的住房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名為「集體所有」,農民看似擁有土地,但用途限制多,政府才是最有權力的土地使用者及實際上的擁有者。

時隔14年,大陸的土地管理法再度修訂,其修正草案在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根據陸媒央廣網,草案主要修改有關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內容。其中明確了非農建設用地將不再「必須國有」。

在全面完善土地徵收制度方面,包括縮小政府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的保障。

財新網去年7月曾經報導,現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往往低價徵地後再高價租給企業,於是有可觀的土地出讓金進帳,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

在政績導向下,有些地方大建新區、新城,結果是很多空城,浪費土地資源。此外,政府配置土地的絕對權力,也導致官商勾結及貪腐。

縮小官方徵地範圍,除了應對上述弊病,另一方面也是推進農民擁有的集體土地資源進入市場後,土地資源配置更加市場化。

在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符合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用經過徵收為國家所有,就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中新社引述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嚴金明表示,過去,土地出讓對應國有土地,地方政府是唯一有權進行土地出讓的。而修法後,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可以直接進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出讓,這樣可以讓農民獲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

大陸的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3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所謂宅基地,是農戶的住宅土地。在官方推動城鎮化及某些農村人均土地少的背景下,這次的修訂草案也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民有償退出宅基地;宅基地的審批權也下放到鄉鎮政府。

此外,草案還規定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由國務院批准;其他原由國務院批准的情形,改為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這項修正案的徵求意見稿在去年7月公布,而早在2013年11月中共18屆三中全會發布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即為相關舉措。(編輯:張淑伶/邱國強)1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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