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經營地下匯兌 遭大陸判刑6年半
2015/11/24 16:03
(中央社台北24日電)在大陸做生意的莊姓台商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地下兌換,3年獲利人民幣200多萬元(逾新台幣1000萬元)。浙江省遂昌縣法院近日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新華社今天報導,今年50歲的莊姓台商於十多年前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莊姓台商萌生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莊姓台商讓親友到中國工商銀行等幾大銀行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數張銀行卡,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從事網上兌換業務。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莊姓台商所持有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帳戶中,地下匯兌的轉入和轉出金額共計約19.25億元。莊姓台商實際獲利20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考慮到莊姓台商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1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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