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重大貪汙賄賂 適用死刑
2014/10/27 15:01
(中央社台北27日電)大陸刑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貪汙賄賂的量刑標準改為原則規定三種情況,相應三等級刑罰。其中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者,保留適用死刑。
中國大陸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上午開幕,將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
人民網報導,其中在修改貪汙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方面,擬刪除對貪汙賄賂犯罪規定的人民幣5000、5萬、10萬元等具體金額標準,改為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級刑罰。
報導指出,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者,保留適用死刑。
另外,修正案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
一是讓行賄人在受到人身處罰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二是原本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擬改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檢舉揭發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者,可免除處罰。10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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