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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通過 法務部:保障矯正人權

2019/12/1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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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法務部表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條文增加至156條,修法重點包括,為保障矯正人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採取適當措施。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矯正制度的良觚,是教化能否成功的關鍵,自民國35年「監獄行刑法」制定以來,就扮演著這關鍵的角色,這次修法條文由原有94條擴增至156條,以保障矯正人權為核心,展現法務部落實獄政革新的決心。

修正重點包括,增定監獄人員執行國家的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並應使受刑人了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的目的。

另明定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以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的規定,以保障人權。

新聞稿指出,為落實透明化、公開化,增定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的認識與理解,協助監獄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的提升。

在戒護安全部分,增定監獄得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的規定。

在作業方面,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的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受刑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受刑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的規定。

至於,醫療資源方面,增定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

新聞稿指出,為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明定監獄檢查受刑人的書信,是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在法律協助部分,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的通信、接見,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新聞稿指出,司法救濟部分,因應大法官解釋,增定「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獄與受刑人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受刑人相關救濟權利。

另外,因應大法官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的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編輯:方沛清)1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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